清债协议书(合同编号:南方侦探委 字 200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合同系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之合同。本合同所确立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之基础。依据本合同所制定的合同附件(委托书),与本合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一、 标的:甲方委托乙方代表其追讨 所欠款人民币 元整(¥: )。
二、 有效期:甲乙双方合约签订盖章之日起 年内有效。
三、 价格条款:乙方按其所收回欠款额的 %提成。不论欠款是否回收以及回收数量多少,乙方应自行承担追讨欠款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四、 结算条款:1、乙方收回的支票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后,甲方于该欠款到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清委托费用。2、乙方如果收回的为现金,双方按比例可当天结算。
五、 约定事项:
1、甲方与债务人私下达成案外和解或单方面解除合同视为执行款项全部实现,甲方应依约支付乙方合同内所得款项。
2、甲方应该如实向乙方提交债权、债务的相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乙方,违反需支付乙方清债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3、乙方在代表甲方追讨欠款的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法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保证乙方是执行阶段的唯一代理人。
六、保密要求:若事先未得到一方的书面认可,另一方不得以广告、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其它方式泄漏一方准备或已同意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提供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约定:
八、当被执行款项代理工作完成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九、纠纷解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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